案例一:
买紫砂壶遭遇欺诈
也可双倍索赔
刘先生是位紫砂制品收藏爱好者,一日,来到某百货公司,欲购买一款紫砂壶留做纪念。百货公司的售货员推荐了一款名为“神竹壶”的紫砂壶,并称此壶系何*洪大师的早期作品。刘先生看后觉得很喜欢,随即以31.9万余元的价格购得该壶,百货公司向刘先生出具购货小票及发票,均写明商品名称为“茶艺乐园何*洪紫砂壶”。之后,刘先生找到何*洪要求补办该紫砂壶的证书时,何*洪称此壶并非其作品。
刘先生认为,百货公司卖假货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公司退货、退还货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赔偿金31.9万余元。百货公司则认为,紫砂壶属于特殊商品,脱离了日常生活的消费品范畴,刘先生因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消费,不具有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故案件不能适用消法的规定加倍赔偿,而应当适用民法典来予以规范,赔偿范围应以刘先生的实际损失为基础。
法院经向何*洪本人核实得知,涉案紫砂壶是仿造的其早期作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百货公司作为经营者,在没有充分依据确定其所销售的紫砂壶为何*洪作品的情况下,即向消费者表示该紫砂壶为何*洪作品,刘先生亦因信赖百货公司所宣称的商品信息而购买涉案紫砂壶。现何*洪明确否认该壶为其本人作品,刘先生依据何*洪的陈述主张百货公司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百货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推翻何*洪的陈述,法院据此认定百货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刘先生的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维权可
优先选择消法
针对此类纠纷,承办法官提醒、建议如下:
第一,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实现自己权益的优先选择。在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存的情况,案件受到民法典、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虽然几部法律在消费经济领域内互为补充,都在共同保障着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共同维护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贯彻特殊保护原则,从保护力度上更倾向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建议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实现自己权益的优先选择。
第二,增强证据的留存意识。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逐渐觉醒,对于一些容易消失的证据,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采取了证据保全的方法,变被动为主动,有理有据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现在面临春节长假,不少市民将逛街购物作为一种休闲方式,商家也纷纷开展了各种打折、促销活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注意。在过节购物享受着喜庆节日气氛的同时,消费者应当特别注意对商家在促销期间的各种促销广告、特别承诺等材料的留存,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维权纠纷做好证据基础。
第三,应当注意维权的及时性、正当性和合法性。维权的及时性有利于准确的说明情况,正确判断商品损坏程度与正常磨损的区别;对于在春节期间的各种展会、庙会上购买的商品,及时维权有利于明确责任人,防止经营者与展会举办者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维权时,消费者还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冷静、客观地看待问题,不提出过分诉求。法律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维权时调整好心态,避免过激行为,与生产者、经营者一同打造一个公平、合理、文明的诚信消费环境。
第四,购买古玩艺术品亦可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之情形。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者开始表现出多层次的消费需求。从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食品、衣服等满足基本民生需要、衣食住行的价值较低的消费层次,逐渐上升到价值较高的类似高档汽车消费、古玩消费等追求精神享受的消费层次。消费者维权纠纷类案件所涉商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只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为生活需要所购,其权益就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保护。
案例二:
阳台杂物
被烟花引燃要担责
正月初一凌晨1时许,北京某小区内有人燃放烟花,烟花腾空后将16层业主空调外挂机安装位置处存放的杂物及外立面装饰物引燃并沿着外立面装饰物蔓延至22层,造成该单元16层至22层居民家中装修及室内物品不同程度毁损,其中22层居民家中受损最为严重,屋内物品几乎全部损毁,所幸事发时业主回老家过年,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燃放烟花的人员无法找到。后22层业主将16层业主、物业公司、房屋开发商等诉至法院,要求各方连带赔偿室内物品及装修损失等共计5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空调外挂机安装处不应堆放其他物品,更不应放置易燃物品。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16层业主堆放易燃杂物的行为是本次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故16层业主应对火灾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能有效监管以及及时制止在涉案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禁行为,根据小区的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应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责任。据此,判决16层业主、物业公司连带赔偿40余万元。16层业主及物业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16层业主、物业公司分别赔偿10万元、30万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燃放烟花爆竹
提高安全意识
从北京二中院近年来审理的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纠纷案件情况看,该类案件的特点是:每年都有发生,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大类;案发时间多为春节期间,且夜晚居多;案发地点多为住宅小区;承担事故责任主体多为烟花爆竹的燃放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物业公司、房屋开发商等。纠纷原因有:未在规定的安全区域燃放。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为禁止燃放地点,北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只能在春节期间燃放。另一个纠纷原因是,未按照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者未详细阅读燃放说明,未按要求进行燃放。第三是随意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小区公共场所或者防火区域堆放易燃物品,存有安全隐患,一旦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易引发火灾事故。还有就是存在侥幸心理。责任人对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乱堆杂物不以为然,结果造成惨重后果。如某住户为营造春节欢乐气氛,聚集大批亲朋到住处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将车库中存放的烟花爆竹引燃,引发爆炸,造成了二死十一伤的严重后果。究其根本,其本身并非不知道烟花爆竹的危险性,而是忽视了安全问题。
针对此类纠纷,承办法官建议、提醒如下:
第一,购买、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杜绝燃放劣质或非正规渠道来源的烟花爆竹。组织大型燃放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许可,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北京市规定的八类禁止燃放区域应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北京市五环路以内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根据要求燃放烟花爆竹,提高安全意识。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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