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与抵押权人就解抵押问题达成协议失败,是否违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7 08:05:13 334 人看过

房主未按合同解除抵押是属于根本违约。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卖房却将房产证抵押新房主起诉银行返还

未经他人同意擅用房产证抵押贷款,银行也没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该抵押行为应认定无效。6月9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宜丰县某银行返还原告张某的房产所有权证。

法院审理查明,漆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1999年,原告张某从原房主漆某手中购买房屋一栋,7月,漆某为原告办理了房产证。同年10月,胡某在被告某银行处借款10万元,该贷款用原告的房产证向被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没有原告的签字,在抵押人栏内落款处盖有胡某的印章。另抵押担保承诺书落款处抵押承诺人有胡某的签名,授权委托人落款栏盖有胡某的印章,但没有原告的委托手续。宜丰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该房屋产权证书进行了抵押验证,而没有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因胡某尚欠被告借款本金4万余元及其利息。2006年11月,张某接到某银行人员的电话,被告知其房权证为他人担保贷了款,抵押在银行里。张某要求银行返还其房产证,协商未果,遂起诉至宜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漆某、胡某的房屋,并签订了买卖协议,依照协议,原告给付购房款,漆某未将办妥的房屋所有权证等交付原告,而是胡某将该证用于其贷款作抵押担保,没有取得原告的同意或者授权,抵押登记手续也没有原告的签名或捺印。虽然被告在发放贷款时对房屋产权证书进行了验证,但没有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该抵押行为应认定无效,故判令被告某银行返还原告张某的房产所有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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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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