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关于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的规定,向批准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上一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有哪些
柳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导江经江口至柳州公路项目(鱼峰区段),交通运输用地,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高荒屯、高阳屯、南寨屯、黄坭屯。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数额见有关规定。
三、被征地村(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前,雒容镇半塘村高荒屯人均耕地0.7201亩、高阳屯人均耕地1.9547亩、南寨屯人均耕地0.6394亩、黄坭屯人均耕地1.2840亩,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55人。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以支付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供账户,由我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我局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柳州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办〔2016〕93号)文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由上可以看到,柳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也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发生改变,当然各地的征地补偿方案因各地的生活水平标准也有很大差别,所以在有某个地方的征地补偿时,要按照当地的标准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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