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提取存储物是否可以要求仓库经营者降低贷款利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8:16:47 100 人看过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中,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及时凭仓单提取货物。如果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用;即使是提前提取的,也不减收仓储费。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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