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22:34:57 36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附件21第九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路政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其他非公路标志。3)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4)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5)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6)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7)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8)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9)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10)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二、办理材料

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查验原件保留复印件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公民的才需要提交,查验原件保留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如没有《营业执照》,可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材料需查验原件保留复印件

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材料需查验原件保留复印件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人为法人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查验原件保留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饶平分厅”网(http://wsbs.raoping.gov.cn/bsdt/index.jspx),注册开通个人账户,查阅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提交确认;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饶平县公路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饶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饶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听证、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饶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饶平县饶平大道中段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饶平县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2012年)

全文条款全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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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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