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公司为争夺市场,为客户提供了从提车到代办保险、上牌的一条龙服务,孰料,周到的服务却与保险法规定发生碰撞,屡屡引发客户出险后保险公司拒赔事件。11月8日上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投保手续不规范造成的保险合同纠纷。
今年1月19日,谢某向常熟市的苏州东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南轿车,业务员季某当即为谢某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
1月29日,谢某驾车出险,为此要求大地保险公司理赔汽车修理费、拖车费等财产损失53840元。大地公司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驾龄未满一年在高速公路上出险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谢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法院查明,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季某作为保险业务手续的经办人,不但没有要求谢某填写投保单,更没有向谢某告知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并作出重要提示。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除了在保单上用醒目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向投保人阐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谢某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就不能对谢某发生效力。据此,常熟法院作出由大地保险公司赔偿谢某人民币52840元的一审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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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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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20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很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都是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与明确告知义务,那么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败诉。 其次是保险合同中多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的制订者,在掌握订立合同主动权的同时,也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着相应的被动义务。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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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3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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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还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16按照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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