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责任范畴。行为人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承担刑事责任,并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
2、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二、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区分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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