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述规定对经济补偿的计发方法表述则,许多具体操作办法,还有待国务院或劳动保障部去规定。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全额工资相加后计算的月平均工资。
所谓全额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工资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等。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关系的解除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终结,在某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才应该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要支付补偿。这一点请广大劳动者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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