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没借给别人钱,却拿着借款人忘记收回的借条起诉借款人还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过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最近,逄青云(化名)与任杰(化名)借贷纠纷一案在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法院审理认为,抗诉机关提供的抗诉证据确实、充分,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逄青云的诉讼请求。
逄青云与任杰均系胶州市大宇(化名)建筑公司职工。1998年,任杰经人介绍欲购买青岛京华(化名)公司开发的位于青岛市延安三路的住房一套,因资金不足,任杰与建筑公司领导约定,由公司为其垫付人民币8万元,任杰向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内容是:今借到人民币八万元,利息为二分。但是,建筑公司收到借条后并未向京华公司支付该款项。直至京华公司找到任杰催款时,任杰才得知所借的房款未到位,于是另外筹款付给了京华公司。2001年,逄青云将大宇建筑公司买断后,从公司财务帐中取出任杰忘记收回的借条,并以此为据,将任杰诉至市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任杰偿还借款8万元。
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约定明确,合法有效,判决任杰偿还逄青云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81600元。
任杰不服判决,来到青岛市北区检察院申诉,称:其与逄青云及建筑公司之间未有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青岛市北区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询问了逄青云,逄青云称建筑公司确已替任杰向京华公司垫付了8万元人民币购房款。为真正查清案情,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办案人多次赶赴胶州,几经周折,排除了逄青云的故意干扰和无理阻挠,调取了大宇建筑公司自1998年5月20日至2001年被逄青云买断前的所有帐簿,经过审核,没有发现该公司替任杰付款的任何凭证。办案人又趁热打铁,前往京华公司进行调查,调取了任杰本人向京华公司付款的收据。两份重要证据充分证明了任杰未欠大宇建筑公司任何债务这一事实。至此,逄青云恶意诉讼的事实真相大白,青岛市北区检察院依法提请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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