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解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地税局浙江省工商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近年来,在部队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对促进部队的建设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困难。为了进一步做好部队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发〔1993〕43号和浙政〔1997〕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解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部队、个人和全社会的积极性,实行当地政府积极安排和部队努力创造就业条件安置,以及鼓励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努力促进部队随军家属尽快实现就业。
二、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部队随军家属中的失业、下岗职工。用人单位凡招用随军家属中失业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就业服务机构除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外,还可给用人单位适当补助和扶持。
用人单位招用部队随军家属下岗职工的,原单位应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安置费。原单位已参加失业保险、又无力支付安置费的,可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参照本条前项规定办理。
三、用人单位在招用新职工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出一定比例定向招用部队随军家属。在原籍有工作的部队家属随军后,可对口调入驻地同行业单位,驻地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
四、企业根据生产状况需要调整、压缩人员时,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因停产、破产等原因致使部队随军家属下岗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在本系统内进行调剂,妥善安置,不得将其推向社会;对已失业或下岗、且有再就业要求的,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予优先免费推荐介绍,尽快解决他们的再就业问题;对部队家属工厂的困难职工,当地政府应将其列入解困工作范围。
五、企业招用部队随军家属,可比照安置社会待业人员,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部队随军家属要求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并免费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在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当地政府和部队应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和其他便利条件;当地税务机关可按税收法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照顾。
七、加强对部队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驻地部队要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制订随军家属培训规划,作出统筹安排。劳动部门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免费培训部队随军家属。培训的专业设置应适应当地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力求做到培训与就业安置相结合。
八、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随军家属(包括在外省、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将其关系转入我省的),按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失业救济;未参加失业保险,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
九、大力扶持部队家属工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部队家属工厂,要在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可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企业所得税。要积极组织有经济实力的地方企业与部队家属工厂结对子,给予人才、技术、信息、设备等方面的支援,或采取联营、合作办厂等形式予以扶持。
十、有下岗随军家属的部队企业,一般不能使用农村与外来劳动力。已使用农村与外来劳动力的,要进行清退,以腾出岗位安置随军家属。部分行业、工种确需使用农村与外来劳动力的,要编制用工计划,报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一、部队企业(包括家属工厂),应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增强企业和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二、加强对部队随军家属的教育和管理。部队和当地劳动部门应定期组织随军家属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和有关知识培训,加强择业指导,帮助和引导他们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思想,树立自强自立、竞争就业的意识,积极配合部队和地方做好安置工作。
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的重要内容来抓。要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研究制订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对山区、海岛、边远地区以及飞行、舰艇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问题,要重点予以解决。安置任务重的地区,还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规划、协调政策、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军、地双方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克服困难,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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