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公房收回条件
1、单位公房收回条件:
(1)原来的房屋租赁人死亡或者外迁;
(2)租赁期限已满,并不符合续租条件;
(3)租赁期间,通过其它方式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
(4)租赁期间,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
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的哪些行为会被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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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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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有权收回自管的公房?西藏在线咨询 2023-05-14这个要按照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因为单位的公房所有权人是单位,单位有权进行合法的处置。收回条件由单位自己决定。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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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管公房租赁金可以收回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1-12-25这应该按照本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来实施。由于本单位的公共住房所有人为本单位,本单位有权进行合法处置。恢复条件由本单位自行决定。建设部《城市公共住房管理条例》(1994年4月1日生效)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业主和用户对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损坏公共住房,不得使用房屋获得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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