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确认宣传难深入。
《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相继颁布实施以后,虽然我庭多次组织干警深入镇圩、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调解组织进行了巡回宣传,效果也比较明显,但还难以达到人人知司法确认的效果。表现:
1、我庭选择乡镇圩日进行巡回宣传,虽然到场听我们宣传讲解的群众很多,但是相对于群众的总体数量来说,毕竟还是少数。例如,六麻镇据统计有八万多人口,但我们宣传当日接待也就三百多人,相对于该镇群众数量这是一个很小的数目。这就导致我庭宣传之后,仍有较多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对司法确认制度并不了解,在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因为不了解或者担心麻烦而没有选择申请司法确认;
2、调解组织、调解人员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司法确认制度。部分调解员在我们宣传之前并不了解司法确认制度,对于我们的宣传指导也不够重视,使得矛盾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并没有建议当事人通过申请司法确认让调解协议发生法律强制效力,有的甚至理解为这不是自己的职权范围而不予理会。
(二)“司法联动”没有“联动”。
司法联动已经成为我们法院的共识,上级机关也多次提出相应的要求,但是现实中法庭和人民调解组织并不能很好地联动。在两者的关系上,人民调解组织隶属司法行政管理,而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两者没有上下级关系,也没有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导致人民法院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很难落到实处。虽然我庭多次到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工作,但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始终没有清楚认识到自己职责,并没有主动参与到司法确认的工作中去。例如,在辖区的六个乡镇,调解组织能够在协议达成主动建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少之又少。调解组织在司法确认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果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而有效衔接,也就无法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亲民的优势和作用,司法确认制度在没有调解组织的协助下也就难以较好地实施。
(三)调解人员业务及素质不高。
《人民调解法》中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司法确认制度,足见人民调解在司法确认中的强大作用,但是,从调研中发现,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稂莠不齐,不利于司法确认的开展。首先,调研中发现部分调解员不能胜任调解的工作,不能在人民调解中真正化解群众矛盾并最终达成协议;其次,调解员新老不接。例如辖区一个镇的老调解员谢主任,因其人缘较广,对群众纠纷能够很好开展调解工作,但是,他已将近退休,年轻的调解员还不能很好接班;第三,部分调解员职业道德缺失。例如有的调解员在调解群众纠纷时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调解职责,有些本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简单的民事纠纷,却因为调解员的引导而导致当事人选择起诉到人民法院,而自己则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收取相应代理费,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诉讼资源。
(四)调解协议存在较多缺陷。
调解协议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着缺陷。表现:第一,权利义务约定不够明确。根据《关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由于当事人以及调解人员的法律缺失或者调解过程中的不够认真,导致该协议无法申请司法确认,不利于当事人通过司法确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协议将来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因协议约定的不清晰,人民法院无法根据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只能在重新查明事实的基础进行裁判,这有可能与当初达成协议时的意思表示发生冲突,加重双方的矛盾,也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诉讼成本;第二,有的调解协议甚至存在主体错误或遗漏必要当事人的现象,比如本来一方主体是行政村,但是协议中只有几个代表人,也没有相关的委托手续,更没有最终的村委会盖章确认。第三,调解协议不严格适用术语表述,例如有的调解协议中大量适用当地的方言、乡土俚语进行表述,导致无法正确表达协议的真实意思。
(五)应用司法确认较为模糊。
虽然《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有关事项,但该规定相对比较模糊,例如调解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如何书写司法确认申请书。很多群众在看过《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后对司法确认制度受理、办理程序和法律文书格式还是一知半解。不仅当事人存在疑问,连法院法官对司法确认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适用的范围等相关问题也没有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例如当事人的称呼、受理的范围、协议的案由如何定等等。
医患协议书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医患协议书范本的内容有:当事人和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就医时间、医疗情况、发生的矛盾问题、法律依据、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医疗活动是一种有高度风险的活动,更多需要医师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探索和诊疗。虽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但有些疾病现代诊疗技术无法完全治愈并且在医疗活动中某些不良后果的出现是根本无法预见,也是防不胜防的。有些情况下,即使医方不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进行医疗活动时也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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