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丧失时,质权消灭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质权人原因造成质押物灭失的,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权,质权随质押物消失而消灭。
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包括:
(1)质权人可以占有、留置质押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4)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2、质权人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三、质权的特征和属性
质权的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质权的属性:
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
4、质权的优先受偿性。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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