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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着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着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着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未成年人心的关怀应该加强。孩子摔伤了、骨折了是看得见的,父母老师心疼,但这是短痛;孩子学坏了,关系的则是一个家庭、一个民族的未来。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经过修改确实提高了不少,但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定位明不明,就体现在这部法硬不硬上。如果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处罚规定得很明晰、很严厉,那么这部法的定位就明确了;加重处罚力度,明确执法主体,那么这部法就硬起来了。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非是身、心两部分。现在,这部法偏重保护身,保护心的方面有些乏力。我认为,当前我国青少年最大的问题不是身的保护,孩子遭受伤亡的情况有,但是就一亿两千万学生来说,这种情况很少很少,更多的是心的问题。我这里有一组数字,教育部搞了个调查,校长和老师认为,学生急需加强的首先是吃苦耐劳,有72%的校长和教师把这个放在第一位;第二位是诚实守信,有71%的老师和校长把它排在第二位;往下排才是学习能力。这说明,在第一线的老师和校长很清楚地知道目前孩子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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