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到场行为
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97条)。
(二)一般妨害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100条):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三)不协助执行行为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四)非法索债行为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目的在于防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讨债务,扰乱社会秩序。人民法院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拘留、罚款的,适用该法第104条和第10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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