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基本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20:52:50 373 人看过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在离婚纠纷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以下两点作为基本的判断依据。即使夫妻事先或者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离婚后债务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婚内债务怎么办,1、进行认定与分割,如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己偿还;如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共同债务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清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对于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这并不排除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既不是夫妻合意,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形,对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举债不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2、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3、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能证明系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如一方对外承担了全部共同债务,则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双方也可就债务问题通过协议或调解的方式约定由一方全部或部分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共同主张,因此应将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由其共同承担双方的债务。

三、离婚诉讼中诉讼中债权债务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简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伪造债务,使婚姻充满风险。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即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我国法律规定,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外的情形只有两种,即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或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实际生活中这两种除外情形极少,从而导致在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有的却是夫妻一方借的赌债或与债权人串通伪造的债务。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可能会为一段婚姻背上一辈子的债务。实际生活中因夫妻一方赌博、信用卡套现、高利贷等债务,导致无辜的配偶一方含辛茹苦为其还债。

实际生活中,大多数民间借贷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即债权人信任债务人自身有偿还能力,而不是信任债务人的配偶有偿还能力。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简单推定为共同债务,不仅违反了民法上债的相对性原理,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推定过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几乎免除了债权人在缔结债务时的一切谨慎注意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合同双方,对合同以外的其他人不产生约束力,即便其是合同义务人的配偶。债权人除了对自己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外,同时还应承担由交易产生的风险。考察一下我国港、澳、台三地区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就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而不考虑举债之用途目的。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审查借款是否实际发生,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配偶是否享受利益,以此判断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要防止假离婚坑害债权人,又要防止一方与所谓的债权人勾结伪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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