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二、宜春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的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不予以批准的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
三、宜春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的受理时间以及地点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39号江西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714室
夏令制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冬令制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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