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前,儿子将自己名下的两间房子赠予母亲,可是,当他替母亲领回13万拆迁补偿款后,突然反悔了。本已赠予自己的财产却被收回,老母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1992年12月,因多种原因,吴老太与丈夫黄老汉分居生活。黄老汉独自居住于板桥街道某村的一间平房中,吴老太则搬进了隔壁小儿子黄-南的两间平房内,与黄老汉成了邻居。被过滤广告
1998年7月,黄老汉因病去世,所住的那间平房便闲置下来,后由黄-南用于堆放杂物。
提起黄家的这三间约100平方米的房产,其中一间占地为33平方米的房屋是黄老汉所有,而另外两间占地65.7平方米的平房是黄-南名下的。后因国家建设需要,这三间平房面临拆迁,于是,黄-南答应母亲,将自己的两间平房赠予母亲,双方为此还签订了赠予协议。
2003年8月,黄-南用吴老太的身份证,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13万余元。按照协议,黄-南本应将该款交给母亲,可是,就在这时,他却反悔了,并要求撤销赠予协议。无奈之下,吴老太联合另外几个儿女、孙子将黄-南告上了法庭,要求对这13万元补偿款进行析产,并要求归还各自应得的遗产。
庭审中,黄-南认为,房屋面临拆迁时,为了便于计算,他应拆迁办经办人的要求,书写了一份赠予协议,将二间平房赠予母亲。但现在妻子不同意,因为当时妻子并不知情,他的赠予行为侵犯了妻子的权益。所以,要求撤销赠予。另外,被拆迁的房屋中,只有一间33平方米的房屋是其父黄某的遗产,其余两间是属他所有的。母亲和其他兄弟姐妹只能参与分割父亲的遗产,而无权分割属于他的财产。
对此,吴老太认为,拆迁时,黄-南自愿将其两间平房赠予她,这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她所有。而黄-南却擅自用她的身份证领了钱,现在又反悔,但协议早已签订,生效了。
雨花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予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以财产交付为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本案中被告在拆迁时,应拆迁办经办人的要求,书写了赠予协议,但在领取拆迁款后,由于其妻子的反对,认为黄-南的赠予行为侵犯了其妻子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为此黄-南撤销赠予,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原属于黄-南名下的二间平房仍归其所有。法院判定黄-南一次性给付原告2.3万余元,分别给付四兄妹3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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