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许和应驾驶的鲁HSJ103号重型自卸货车已在人保梁山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先由人保梁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付。因许和应、姜继全分别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故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可由许和应承担70%的责任,其余部分由4原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人保梁山公司支付原告赔付款110000元。二、大地保险五家渠服务部支付原告赔付款292771.1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关系到司法实务中案件的处理结果,一直都是保险纠纷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和影响司法尺度统一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之外另行以特别约定形式再单列出一些免责条款,并确实也尽到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那是否就意味着该些免责条款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了呢?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交强险制度设立的首要宗旨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如果任意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之外另行以特别约定形式约定免责条款,将有悖交强险制度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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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保险内容是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车辆或者人员的损失。凡是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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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31交强险免责条款效力规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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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的法律效力有效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05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无效。因为只有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当事人才会有违约的可能,合同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条款也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