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房屋所有权应当向产权部门办理登记。没有足够确凿的证据否定登记,房屋产权应该属于登记人
面对高房价,大多数年轻人需要父母的支持才能完成买房的“壮举”。许多老人在辛苦工作了大半辈子后,不得不承受为子女买房的沉重压力。上海的王先生夫妇给儿子买了一套大房子。他们毫不犹豫地卖掉房子帮儿子买房,房产证上的签名也没有二老的名字。然而,它不会持续太久。父子两代同住一屋后,父母与儿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儿子与儿媳的关系越来越差。王先生和王太太担心儿子离婚后,他们会身无分文。然后起诉法院,申请在房产证上加两个人的名字。法院受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老王夫妇按出资份额共有房屋,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在购房后达成共同补充协议。因此,老王夫妇的索赔被驳回。1995年4月,老王在上海买了一套36平方米的公房。房子登记在老王的名下。老王和他的妻子和他们的儿子小王住在一起。小王虽然已到了结婚年龄,但还是单身。老两口四处介绍儿子认识一个叫张文的对象。他们相爱并结婚了。因为没有婚房,这对夫妇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虽然房子很小,但每个人都很宽容、平和。但1999年9月,小孙子出生了,小房子比较拥挤,改善住房条件迫在眉睫。全家总共在隔壁买了一套42平方米的房子。买房的钱主要是小王的积蓄。张文还用住房公积金买了房子,房子登记在小王名下。两位老人和年轻一代住在一起,互相照顾,互相享受。2007年,房地产市场火爆之时,王先生夫妇的亲朋好友和同事纷纷购买新房。看到周围的人都住大房子,看着住的老式公房,他们不禁想到,如果把自己住的房子卖掉,再加上所有的积蓄,再向父母借一笔钱,就能提高大房子的首付。
小王的父母一直很爱儿子,所以他们把儿子一起卖掉,以补足首付。这两套房子被“打包”出售,总价96万余元。2007年7月,王先生夫妇购买了一套总价103万元的新房。签订预售合同时,王先生夫妇也跟着去了。为了省下足够的装修费和其他意想不到的需要,他们没有把卖房所得的96万元全部用来买房。相反,他们只是交了63万元首付,然后以小王的名义借了20万元商业贷款和2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补足房子。经过努力,这套房子的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两年就还清了。
小王买了房产证上写着名字的房子后,遇到了麻烦。按理说,新房的成功归功于父母的支持。如果他不写下父母的名字,他会感到内疚。如果他这样做了,他会担心儿媳张文的意见。老王夫妇得知儿子的顾虑后说,只要孩子高兴,出生证上写谁的名字都无所谓。最后,房产证上只写了儿子一家三口的名字。
无父无母房产证签字诉讼。然而,他们习惯于分开居住,突然之间他们不得不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双方都有些不自然,尤其是儿媳张雯,经常因为琐事而对婆婆不满。后来,张雯干脆搬回了母亲家。久而久之,小王和张雯的感情逐渐淡去,双方都计划离婚。这对夫妇的婚姻岌岌可危。两位老人虽然见了面不高兴,但还是要开始考虑房子的产权问题。房产证上没有名字。一旦小王离婚,房子会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将是王家的巨大损失。于是,2011年1月,老两口和儿子小王到他们的居委会,自愿就房屋增加两位老人作为权利人达成协议,并要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同年2月,小王起诉法院,要求终止与张文的婚姻关系。法院认为,双方关系并未破裂,不支持小王的离婚请求。“危机”暂时解除了,但老王和老伴认为儿子和儿媳的关系已经亮起了“红灯”,很难保证他们有一天不会分开。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起诉儿子、儿媳和孙子,要求法院判决他们与他们共有财产。在法庭上,老王说,由于儿子和儿媳缺乏资金,他把以前住的房子卖了,并从卖房中拿出44万余元买了新房。在提供这笔钱时,他还明确表示,当自己在房屋中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确定房屋产权份额。现在因为儿子和儿媳要离婚,房子面临分割的局面,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侵害,所以他请求法院支持他们的诉求。
至于婆婆的说法,张雯反驳说,既然房产证上只有三被告的名字,权利人就是三被告。即使他们的一部分钱用于买房时,也应视为对三人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他们2007年买房时,对房屋产权没有书面或口头约定。直到小王提起离婚诉讼,他们才声称自己是其中一名业主。显然,他们提起这起诉讼是为了给小王争取更多的利益,所以他们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儿子、儿媳所有,经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应当向产权部门办理登记。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定登记的,房屋产权应当属于登记人。这套房现登记在三被告名下,即三被告。
三被告人在支付房屋首付时,确实使用了原两套老房子的部分销售款。首付涉及两原告以其名义出售房屋所得的房款。出资是赠与还是共同购房,要看两原告当时的真实意图。
买房子那天,原告和被告一起去了房地产公司。两个原告应该知道房子的购买者是三个被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还是同意把房子的销售款作为首付的一部分,应该推定父母的行为是给孩子的礼物。
本案中,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按出资份额共有,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购房后达成共同补充协议。因此,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原告和被告的共同财产。据此,法院驳回了老王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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