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纠纷中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2 21:15:24 439 人看过

一、工程欠款纠纷中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工程欠款诉讼主体的确定如下: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发包人为被告;未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质量纠纷,发包人为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工程款欠款要如何索赔

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

2.亲自到对方公司上门催收;

3.委托律师代为催收;

4.除了以上几种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提供担保冻结施工方的财产,以免对方公司转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工程款追讨所需证据有哪些

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工程招投标文件;

3.工程报建、规划、国土、施工许可文件;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

5.施工图纸;

6.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损失证明;

7.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日志;

8.工程量增减的签证;

9.设计变更的文件;

10.质量验收的证明;

11.工程进度付款凭据;

12.工程分包情况;

13.工程总决算书或分阶段结算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n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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