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和解协议书由于是在您双方之间签订的,因此具有普通合同的效力,如果违约了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看您双方在合同中有无约定,没有的话,一般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交付违约金等等。
在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双方都能反悔,由此看出无论是和解协议还是调解协议都没有法律效力,最多是具备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反悔,另一方不得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而由法院、仲裁庭根据和解或调解协议做出的裁决书、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和解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是单方面做出决定。调解是针对争议诉讼双方。从程序上讲没有调解的法定程序,但在处罚决定下达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法律咨询:
网友: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律师:
(一)概念
所谓破产和解制度,就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企业破产的制度。
(二)破产和解的基本程序
1、和解的申请主体
根据各国破产法律的通行规定,和解申请只能由存在破产原因的债务人提出。因为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债权人关心的是如何保障债务人的现有资产能够完全用于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是主动提出宽延履行期限、减免债务等,缓解债务人的经营困难。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复苏潜力不甚了解,也不可能主动提出和解申请。因而,各国法律毫无例外地都把和解程序的启动者确定为存在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由债务人考虑并决定是否申请和解,嗣后再在法院的适当干预下,由债权人通过会议来表决是否接受和解提议。我国新破产法也规定和解应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申请和解的时间阶段
从国际上看,破产和解的立法原则分为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两种。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和解前置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和解分离主义。和解前置主义的特点是,和解是破产宣告的必经前置程序。和解分离主义的特点是,破产和解程序与破产宣告程序并行,破产程序开始后,当事人既可以直接申请宣告破产,也可以申请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和解不成的,再转化为破产宣告程序;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直至破产宣告前,也可以随时发动和解程序而取代破产宣告程序。
从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和解分离主义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使其可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和解或清算来解决纠纷。因此,我国的新破产立法借鉴了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采用和解分离主义,使破产和解成为与破产宣告并列的程序,和解不成,可以进入破产宣告。我国《破产法》第95条(债务人申请和解)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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