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加刑适用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0:12:19 200 人看过

《刑法》解释: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解释】本条是关于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附加刑种类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附加刑有以下几种:

1.罚金。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其他非法牟利的犯罪。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行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较严重的犯罪。

第二款是关于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规定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7: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附加刑相关文章
  • 哪些是附加刑我国附加刑有哪几种
    一、哪些是附加刑我国附加刑有哪几种1、附加刑在我国一般是指相关法律规定的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我国的附加刑一般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对被告人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二、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1、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
    2023-06-11
    348人看过
  • 在刑事处罚中,关于刑事处罚的附加刑有哪些?
    刑事附加刑有以下三种:1.罚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判处罚金有两种情形:(1)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2)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可采用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两种方式之一。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对犯罪分子并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严重、必须要判处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时判处罚金。对犯罪分子判处罚的金额,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具体金额。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或其亲属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依判决书确定的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如若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罪犯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被判处罚金,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
    2023-05-01
    324人看过
  • 附加刑的种类及其法律适用范围有哪些?
    附加刑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罚金是法院以法判处的财产缴纳,可多次或一次缴纳。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人的权利。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缓刑是一种附加刑吗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1、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
    2023-06-30
    338人看过
  • 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哪些情况,适用上诉不加刑有何意义
    一、上诉不加刑适用的情形(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对被告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三)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五)对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有变化,如果只是由于被告人一方上诉才引起二审的案件,一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实践中曾存在的二审法院对于当事人上诉,认为一审量刑偏轻就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发回重审,并告知原审法院改判加刑的情况,被认为是公然违背“上诉不加刑”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令禁止。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023-04-26
    384人看过
  • 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使用吗?
    附加刑能独立使用。刑罚的使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不能随意适用。一、刑事处罚主要有哪些方式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要方式包括有主刑以及附加刑,其中包括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种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可以独立对犯罪分子进行适用。二、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呢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且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的刑罚,但主刑不是必须适用的。主刑由轻到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是指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的一种刑罚。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还包括对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三、诈骗罪判刑后可以保释吗诈骗犯判刑后
    2023-06-26
    425人看过
  • 哪些案件适用于减刑?
    下列情况适用于减刑:1、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刑罚执行期间,受刑人必须有法律原因或者法律事实减刑;3、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两年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的,不得少于二十年。判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于哪些人1、在累犯限制减刑。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由于累犯体现了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故刑法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
    2023-07-07
    467人看过
  • 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申请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一、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二、申请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2023-04-17
    220人看过
  • 减刑的条件和情形有哪些适用于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罪犯减刑的意义有哪些?减刑是相对于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而言的。减刑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狭义减刑指的是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等罪犯,在表现良好等可以减刑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减轻原判的行为。而广义的减刑则范围更广。那么,罪犯减刑的意义有哪些在实践中,作为一个自由被剥夺的服刑人员,其能够获得立功的机会本身就是非常有限的,遑论重大立功,因此通过“确有悔改表现”而获得减刑就成了绝对的多数。在此情况下,对“可以”的理解成为准确适用此类减刑的前提。在对条文进行理解时,我们通常首先着眼于该条文用语的含义,“如果条文用词(本身)提供了明晰的答
    2023-07-02
    278人看过
  • 刑事和解有哪些适用条件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如下:(1)主观条件:犯罪嫌疑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2)客观条件:则指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治安调解和刑事调解的区别是什么1、依据的法律基础以及道德因素不一样。民事调解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法纠纷领域的廷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刑事调解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2、定罪之后的判刑力度不同。民事调解是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如果协商不行转为刑事案件。刑事调解是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可以适用刑
    2023-08-02
    88人看过
  • 有哪些不适用死刑的条件
    不适用死刑的条件如下: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判死刑的罪名如下:1、放火罪;2、破坏交通工具罪;3、劫持航空器罪;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6、生产、销售假药罪;7、故意杀人罪;8、故意伤害罪;9、强奸罪;10、绑架罪;11、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死刑孕妇是生完再判吗死刑孕妇生完通常不会再判。1、孕妇不能判死刑,也不能等生完孩子再判死刑。2、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不适用死刑。犯罪不适用判死刑的人如下: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
    2023-06-23
    74人看过
  • 适用死刑有哪些限制条件
    一、适用死刑有哪些限制条件1、死刑对象的限制基于人道主义,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这是我国刑法中关于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3、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实际执行的环节上留了一线生机,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二、哪些死刑可以不用立即执行?1、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
    2023-06-17
    209人看过
  • 缓刑适用哪些条件缓刑适用有什么规定
    一、适用缓刑的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二、撤销缓刑的条件:(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三、什么条件下撤销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
    2023-02-28
    403人看过
  • 附加刑一定要判刑吗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吗
    附加刑是可以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一、诈骗罪被判缓刑还需要罚金吗需要,只要构成诈骗罪,不管是判实刑还是缓刑,都必须同时判处附加刑罚金的。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查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没收财产能不能独立适用理论上讲没收财产能独立适用,但是实践中很难单独适用。在我国刑法中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附加刑可以依法独立适用,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但刑法分则对单处没收财产没有一条规定,因此通常来说没收财产在实践
    2023-06-21
    277人看过
  • 信用证附加条件
    一、信用证附加条件1.单据需符合法律要求,不涉及反洗钱,反恐怖等等。2.当单据存在不符点时,按照600的规定,开证行应该独立的做出接受或拒收单据。一般银行的正确做法是拒收单据,但这时受益人也不用太紧张,因为开证行做拒收这个动作只是在免除自己的付款责任。开证行在拒收单据的同时,会向申请人提示单据,如果申请人接受不符点,这时开证行面临一个选择,是放单还是等候受益人指示,银行为了便于操作,会选择让申请人付款然后放单。从理论上讲,开证行拒收单据后,应该等受益人的下一步指示,开证行为了避免日后受益人做出非放单的指示,特地说了一堆话,免除自己的放单责任,就是说,他这么做是符合600精神的,并且不承担责任的。二、信用证有效期过了怎么办1、只要客户信誉良好肯定能付款收货,那么可以正常给银行交单。有最迟装货期不符点这样一点的扣费。因为LC过期,已经不具有效力,客户是完全有理由拒付的,这时就要看客户的信誉。受
    2023-06-06
    11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附加刑
    词条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更多>

    #附加刑
    相关咨询
    • 累犯适用哪些附加条件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28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与此相关的还有一条,是刑法的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足可看到立法对累犯是持坚决的打击态度 3、其实还有一点,就是累犯也不适用假释,具体是刑法第81条第2款。 将上面三点总结一下,就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 附加刑关于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2-24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 关于诉讼离婚适用的条件有哪些,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有哪些适用条件?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5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 属于刑事附加刑的附加刑有哪些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7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它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34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刑法》第35条规定的,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
    • 附加刑没收财产的适用条件中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5-31
      附加刑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严重的经济犯罪。 3、严重的财产犯罪。 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