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长期死刑政策。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死刑的错误适用必将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大量适用死刑难免造成错杀,而坚持少杀有利于防止错杀。限制死刑是当今世界发展趋势,坚持少杀是顺应这一趋势所必要。死刑核准最大限度上保证死刑得到正确适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至202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一、最高院死刑复核要多长时间
最高院死刑复核需要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对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然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直接进行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终的判决,不能上诉或者抗诉;提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仍然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如果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还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
对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全面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判决、裁定: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核准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同时由原审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死刑的布告;
(2)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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