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购买并非随意撤销的交易行为。以下列举了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形:
1.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期限超过预先约定时间;
2.由于开发商缺乏合法有效的证件和审批文件,导致签署的购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3.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前提下,开发商擅自更改房屋设计方案;
4.购房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5.购房者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
6.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暂定测量面积之间的差异超过法定标准的3%;
7.房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
8.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前,未向购房者披露其已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的事实;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虚假信息;
10.开发商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为政府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真实情况;
11.房屋户型与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误差范围;
1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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