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6:44:28 323 人看过

发布部门: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宣政办〔2005〕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宣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农委、水产、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卫生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过错责任调查,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不及时受理和调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应当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三)在填报、汇总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或者瞒报、谎报的;

(四)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形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形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和特别严重责任。具体责任由有关部门会同政府人事、监察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行政过错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清责任,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过错显著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拒不执行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限、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对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检举、控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复核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宣城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r>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23: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5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九月十九日泰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以及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泰政办发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从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无证照制售食品;(二)未经检疫检验私屠生猪供市;(
    2023-06-07
    451人看过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7月10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食品药品安
    2023-06-01
    387人看过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7月10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食品药品安
    2023-06-01
    447人看过
  • 关于印发佛山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佛府138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佛山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过错的责任追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高效、正确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能力、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
    2023-06-06
    493人看过
  •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宣政办(2008)15号发布日期:2008-3-19执行日期:2008-3-19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宣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公安交通、路灯、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遵守本规定。三、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市发改、国土、经委、水务、人防、供电、电信、交通、城管、公安、文物、广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四、地下管线建设及运营活动按照“谁投资
    2023-04-22
    75人看过
  • 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稽查科:现将《滁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单位在今年10月底前配齐法制审查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市局人事教育科。二、市局将组织开展法制人员的培训工作,为做好法制审查工作打好理论基础。二○○六年八月二日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核审机构对同级办案机构承办的已立案并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复核。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各办案机构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案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案件核审应坚持“以
    2023-06-06
    70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威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文第5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有明显过失或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的;(二)未积极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三)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阻碍他人报告的;(四)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五)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发给行政许可文书的;(六)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失职、渎职行为。
    •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8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 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出让土地由财政部门实行宗地核算,土地交易后土地收购成本和土地储备发展资金应及时返还到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土地储备的安全。
    • 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7
      严格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厂,高中档消费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关于印发盐城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
      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风土人情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