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性质和有期限物权有何异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2:50:35 179 人看过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别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要按照合同约定,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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