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九十一条第三款释放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10 0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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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是犯罪嫌疑人并未负起法律责任所需承担的相应义务,亦应依法予以释放处置;而对于那些合乎法定依据且具备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按照规定为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尽快解除上述强制状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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