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推行需要一系列制度的配套和完善。就信用体系建设而言,当前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已取得一定成绩,后续建设以完善为主。财产申报与统计制度、交易信息记录制度的建设是当务之急。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步、公职人员申报与公开财产的现实需要、构建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的政策目标等,都为包括商个人在内的市场主体的资信公开和经济活动公开提供了契机。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形成个人破产制度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间的良性互动。具体而言:
1.建立健全与个人破产相关的社会福利体系。应尽快建立健全一系列帮助破产个人维持生存、重新进入社会和市场的福利措施。具体包括:
(1)专门的培训课程,包括对因生产经营不善而破产者的经营管理知识培训课程、各种劳动技能培训课程、创业培训课程等。相关培训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支出应主要由国家财政补贴,参加者可免学费或只缴纳极低费用。培训以自愿参与为原则,但破产审理法庭有权根据情况发布强制令,要求破产人参与培训。
(2)对因破产而导致失业、就业困难者,综合其各方面表现,如诚信程度、执行债务重整或和解方案时的表现、参与培训的积极度和培训考试成绩等,在有就业机会时由社会福利机构给予其一定的优先推荐机会。
(3)对破产人在破产考验期间的生产经营和破产程序结束后的重新创业,社会福利机构应指派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持续定期上门探访,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为其提供专业指导,并为其建立专门档案。
(4)对诚信的、积极寻求重生机会的破产人,应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或由社会福利机构向相关机构推荐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优惠措施,如小额低息贷款、一定期间的合理幅度的税收减免或延迟征收等。
(5)建立专门的为破产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反歧视投诉的机构,帮助破产人自身和社会摆脱对破产者的不正确看法,消除破产人的心理阴影和社会对破产者的不合理歧视行为。
2.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具体包括:(1)尽早实现个人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在参与原则上仍实行区别对待,对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雇员实行强制参保原则,雇用单位和雇员个人须从工资、福利中提取一部分缴纳保费,但对广大自由职业者实行自愿参保原则,虽然自由职业者参保人数近年大幅增加,但仍未实现全面覆盖,这部分主体在陷入破产危机时将无法获得社会保障。未来立法应尽可能扩大强制参保人员范围、制定更多优惠措施,吸引更多个人参保,尽早实现全面覆盖。(2)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尽管现今社会保障水平总体相比过去已大幅提高,但仍未能完全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水平有待提高。例如,据民政部发布的《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每人每月330.1元,虽比上年增长14.8%,但还不足以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下保障因破产而失去收入来源者的基本生活,更难以支持其重新进入社会和市场。国家财政需要加大对包括低保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投入和支持力度。(3)对曾有过破产清算、和解、重整记录的个人采取强制参保制度,防范其再次陷入破产危机。
3.建立和完善司法系统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系统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通过建立司法系统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系统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可以及时分享新增破产人员名单、已破产人员享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情况、破产期间的个人行为和生产经营情况方面的信息。其作用在于一方面可以对破产人员予以及时保障;另一方面则可对破产者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惩戒与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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