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三轮车车损怎么赔付
首先,在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中,车损究竟应该怎么赔付,赔付的话究竟应该赔多少钱?现在人们的车都是上了保险的,假如说,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据和被损车辆的实际维修的发票,它们两的数额并不一样,那么,这时候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来进一步讲各自的证明以及各自的主张举证出来,并且做出合理的解释。那如果双方当事人并不能充分地把各自的证明举证出来的话,只要出入不太大,没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适当地来酌定一下,如果出入比较大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实际维修的费用进行合理的司法鉴定。机动车的维修费用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来进行确定的。而且必须合乎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合理性。其次,在在车辆的维修发票与出具的定损单不一样的情况下,究竟应该如何来认定车辆的维修损失呢?出具的定损单可以不认同吗?车辆的维修主要是以确实有必要和实际发生的这两点标准来进行认定的。如果两者之间的金额不一样的话,并且双方都并没有任何切确的证据的情况下,这时候就必须也要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规则来进行确定。
其次,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定损了,但是当事人不同意,两者之间存在着争议。首先,当事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并且拒绝在定损单上面签字。这时候由于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所以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不产生效力。然后,如果两者已经达成一致,但是当事人的修理费用超出了定损的数额,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然后就会引起诉讼。最后,当事人也就是被保险人备案了之后,如果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出具损单,那么,就直接委托由当地的鉴定部门来进行价格鉴定。
最后,这是有关于规范投保的车辆定损程序的一些司法方面的一些意见。第一,为了规范性,以及其严谨性,一定要规范好保险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对于其中的一些重要的条款,应该对这些合同条款进行加粗、加黑、加下划线或以明显区别于其他条款的字体予以表述。第二,把保险公司的单方面的定损程序完善。第三,要及时出具定损告知单。如果保险公司已经通知了当事人到定损现场,但是当事人并没有到,那么保险公司必须要向当事人出具定损告知单。第四,要明确地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单方面委托的定损是有效的。
二、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顺序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方式,一般按以下顺序:
(一)交强险。交强险按限额,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是全责,目前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即使出现违章情况,驾驶员如无力赔偿第三人遭受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照新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后对驾驶员而言并不意味着能够免除,该部分赔偿款项系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垫付的行为,其目的是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获得赔偿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向违章驾驶员进行追偿。
(二)商业险。对于交强险赔偿剩余部分,商业三者险按责任,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此外,在商业三者险中设置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等规定,即保险公司对超出免赔率或免赔额的部分才进行赔偿)。假如出现违章情况(如酒驾或私自改变车辆用途),因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普遍将醉酒驾车等违章行为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并不负责赔偿,应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三)驾驶员个人负责。在交强险限额赔付,三者责任险之外剩余的部分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三、交通事故的全责由谁承担
(一)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这是肇事驾驶人首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然而有些机动车驾驶人却因为法制意识淡薄,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不但不停车,反而弃车而逃或者驾车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现场不复存在,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或者无法认定,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
(三)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根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道路交通中,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只是在学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因为教练员只对学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过错负责,这是教练员的法定职责所产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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