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肠减肥手术后,引发肠梗阻,经常出现恶心、腹泻等症状。为此,消费者杨女士将为她实施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杨女士各项损失共计7387
3、83元。
2004年5月,杨女士到医院整形美容科咨询抽脂减肥,医院推荐杨女士进行截肠手术减肥,杨女士听说效果不错,就同意接受了手术。
6月10日到医院复查时,杨女士体重下降了5公斤。但到了11月9日,杨女士突然出现腹痛、恶心、呕吐、排便停止等症状,被医院诊断为:不完全性肠梗阻。此后,杨女士病情反复发作,无法正常工作与生活。杨女士认为,是医院的过错,给自己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8150
1、78元。
“我们医院对原告的遭遇深表遗憾,但我们并没有对她作出虚假承诺,医院实施的治疗没有过错!”医院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这样辩解。此外,律师还拿出了一份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证明此事并不属于医疗事故。
杨女士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最终的鉴定机关认为,杨女士不具有进行手术治疗肥胖症的指征,实施的手术方式已因并发症多且严重,处于被淘汰阶段,且术前针对患者病情是否需要行手术治疗、手术方式选择,医院存在告知缺陷,使杨女士失去充分知情权,进行了不必要手术。鉴定结论为:1.杨女士为9级伤残;
2、医院对杨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3.医院的医疗过失与杨女士小肠不完全性肠梗阻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数值75%。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与医院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杨女士行小肠重组术时,术前告知存在明显缺陷;患者不具有进行手术治疗肥胖症的指征,进行了不必要手术,导致术后肠梗阻发生。医院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医院在鉴定中虽未提供其具有医学美容的执业许可证明,但庭审中其提供具有医学美容的证明,据此,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医院承担70%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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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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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整形医院关门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09整形失败可以去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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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梗阻医疗事故赔偿一般是怎样赔偿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1本院认为,,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XX医院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X、XX、XX丧葬费16,364.95元、交通费350元、医疗费3,5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律师费10,000元; 二、被告XX医院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死亡赔偿金110,958.05元; 三、被告XX医院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X、XX死亡赔偿金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