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支付费用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15:12:14 303 人看过

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支付费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1、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规定的报酬。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2、应支付规定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四、广播电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

1、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

2、支付报酬;

3、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侵权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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