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破产重整申报期间没有申报债权怎么办理
在破产重整申报期间没有申报债权的处理方式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之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完备的债权申报材料包括什么
债权申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
1.债权申报书。
2.债权证据材料。
3.如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三、权申报的特别情形包括哪些内容
债权申报有下列特别的情形: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也可以进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n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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