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寿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00:14 158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1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福寿(自报名),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英德市菠萝镇。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福寿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6)花未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福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3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福寿携带自行车锁一把,去到花都区新华街五华小学门口,将刚放学的该校学生包紫华(自述1994年5月24日出生)、谭智聪(自述1993年8月出生)拉到附近一小巷内后,以持自行车锁威胁和言语恐吓等手段,对上述被害人实施抢劫,劫得被害人包紫华的现金0。5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包紫华(小学生)的报案陈述证实:2006年3月28日中午12时许,他与谭智聪放学准备回家,在学校门口被同校六年级同学周泳深叫住,周泳深当时与一名男青年在一起,那男青年手持一把大锁,把他和谭智聪叫到学校门口左侧的一条小巷内,那男青年要求他们写家庭地址、入帮会及交20元入帮会费,还搜走他身上的5角钱。

2、被害人谭智聪(小学生)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3月29日中午约12时15分左右,他与同学包紫华从学校走路回家。突然,在附近巷子走出一名男子将他们两人拉入巷内,要求他们报家庭地址、电话等情况,还要求他们加入帮会并交20元。那名男子要他们给钱并搜身,包紫华掏了5角钱给那男子。当时,那名男子手持一自行车锁和使用语言对他们进行威吓。谭智聪经辨认后指认被告人李福寿就是那名男青年。

3、被害人胡西敏(小学生)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3月16日中午,他从商店出来,有一初中的学生过来打了他的头一下并叫他进去一条巷子里,还抢走了他的学生胸卡,他意识到他们是想抢钱就马上逃跑了。胡西敏经辨认后指认被告人李福寿就是那名男子。

4、证人周泳森(小学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们学校门口有一染金发的男青年经常勒索和抢他们的钱。一天中午,那男青年在学校门口不让他走,要他叫些有钱人出来说要拿他们的钱。他因走不了就叫了谭智聪和他的同学到那男青年身边,那男青年向他们要钱,他们说没有,那男青年就拿出一支笔和一本簿要把他们的名字记下来。之后,那男青年再次问他们有没有钱时,谭智聪的同学就从裤袋里拿出5角钱。周泳森经辨认后指认被告人李福寿就是在学校门口向包紫华等两名同学要钱的那名男子。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06年3月31日早上在花都区五华小学门口抓获被告人李福寿。

6、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福寿时从其身上搜获“胡西敏”的学生卡。

7、被告人李福寿的供述证实:2006年3月中旬一天,其见一小学生很“窜”,就刮了他一巴掌头部,并抢了他的学生卡,之后那小学生趁他不备就跑了。同年3月底,他在五小学校附近勒索过两名小学,收了其中一名小学生5角钱,没有动手打他们,只是以口头及持扳手恐吓他们。他有向学生登记家庭住址及电话号码,但没有胁迫他们参加帮会。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福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福寿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李福寿上诉称被害人包紫华及谭智聪的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均不属实,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李福寿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福寿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在校学生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李福寿的行为对象均系未成年人,扰乱了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福寿提出本案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均不属实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而且上诉人李福寿在侦查阶段亦就其上述犯罪事实作了详细供述,供证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吻合,证实上诉人李福寿实施抢劫行为。上诉人李福寿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李福寿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了适当的量刑,上诉人李福寿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韩志军

审判员李文东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邓国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7: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莫琳、李复春抢劫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复春,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下菜园村8组。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1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4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12月16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莫琳,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人民东路310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琳、李复春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芷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
    2023-06-11
    224人看过
  • 李杰华、刘付福林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17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付福林,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清耳村马老田队1-1号。2005年10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杰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环市南路68号。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杰华、刘付福林犯抢夺罪一
    2023-06-11
    190人看过
  • 旷波、李鹏、汪曦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68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旷波,男,1987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重庆永川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8月6日被重庆永川警方抓获并被临时羁押,8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李鹏,男,1989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重庆永川市人,小学文化,务工,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8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汪曦,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重庆永川市人,小学文化,务工,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8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
    2023-06-11
    77人看过
  • 林志强、李进杰抢劫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3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志强(又名林伟鸿),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州市番禺区灵山镇永丰北街321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绣新村16栋30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进杰,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新县,小学文化,原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工业区联和纸箱厂工作,户籍在清新县三坑镇三坑居委会三坑大道2243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民族路宝玉大街二巷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
    2023-06-11
    315人看过
  • 李杰、娄季升抢劫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二中刑终字第0100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杰,男,33岁(1972年12月23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庙卷村农民,住该村花园中一条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季升,男,29岁(1977年2月28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庙卷村农民,住该村程家巷5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岩、曹智勇,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杰、娄季升犯抢劫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原审
    2023-06-11
    432人看过
  • 马惠怀、张黎、李锦抢劫案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永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惠怀(绰号“马岭薯”),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身份证号码3624301992102700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永新县石桥镇黄独岭村。户口地永新县禾川镇建设街15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许金华,女,现年45岁,汉族,务工,家住同上。系被告人马惠怀的母亲。指定辩护人周聪平,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黎,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身份证号码362430199010060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新县禾川镇西光村,户口地永新县禾川镇民主街盛家坪路16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新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2023-06-11
    465人看过
  • 李育辉故意杀人、抢劫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42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育辉,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澄海市人,住汕头市仙东巷29号之一。因本案于1998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汕头市看守所。辩护人周伟、陈瑞林,汕头市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育辉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一案,于1999年3月23日作出(1999)汕中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育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998年6月,被告人李育辉到深圳市为香港居民蔡秀珍、徐顺琴、林春丽“相命”时,应允到香港为上述3人作“添寿法事”,并提出需按祈福人的年龄,每岁提供港币10,000元现金作为供品。返汕后,被告人李育辉萌发杀
    2023-06-11
    59人看过
  • 李元清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元清,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2008年12月10日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由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对其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逮捕。2009年1月12日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以被告人李元清1995年在我县犯有抢劫罪为由连同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并移送本县公安局侦查。被告人李元清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0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元清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连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宗武、陈庆振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并案进行了审理。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元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
    2023-06-11
    149人看过
  • 康福利、张凯抢劫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顺刑初字第7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福利,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五家户乡联合村大兴村屯。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1日被羁押,2006年8月2日被拘留,2006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凯,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后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日被拘留,因涉嫌犯抢劫、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06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福利、张凯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鹏磊,被告人康福利、
    2023-06-11
    107人看过
  • 闫伟勇、校俊超、李强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伟勇(曾用名:闫小勇),男,22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齐俊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校俊超,男,19岁。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福岚,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强,男,21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释放,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
    2023-06-11
    216人看过
  • 毛勇全、陶福财抢劫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高新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勇全,曾用名毛勇权,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511027197209302177、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福田乡龙游村5组12号。1993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0月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陶福财,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511027197507022173、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福田乡龙游村5组31号。1997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7月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高新
    2023-06-11
    467人看过
  • 李仲云、李义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8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仲云,化名李仲庆,男,1969年9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糯垌镇大竹村六组110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义,化名李军,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糯垌镇大竹村四组67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东沙)。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仲云、李义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6)荔法刑初字第
    2023-06-11
    240人看过
  • 李俊、杨康、付世华、魏建华抢劫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高新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11027198203208379、住四川省简阳市坛罐乡四溪村5组12号。2006年8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廖衍玲、唐海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康,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13902198607018372、住四川省简阳市坛罐乡南堰村6组37号。2006年8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付世华,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139021985070780
    2023-06-11
    262人看过
  • 李宏得、李天富抢夺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2)海中法刑终字第49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宏得,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海南省澄迈县石浮乡昌文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天富,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海南省澄迈县石浮乡昌文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宏得、李天富抢夺一案,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作出(2002)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宏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天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宏得、李天富均不服,提出
    2023-06-11
    41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劫属于长寿区抢夺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7-27
      关于抢夺和抢劫的解释长寿区问题的答案: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是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抢夺和抢劫的解释福建有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15
      关于抢夺和抢劫的解释福建的规定有: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福州抢劫可能多久判刑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9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