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3:49 410 人看过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7月30日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若干规定

为稳步推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马政[1999]30号)的规定,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现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在单位工作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提前退养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

(一)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已婚或未婚无房职工;

(二)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租住房改政策规定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愿意退出住房的,可视作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愿退出且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可视作未达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职工住房补贴分为住房基本补贴、住房工龄补贴、住房月补贴三种类型。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一)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基本补贴和1994年以前住房工龄补贴。住房补贴标准按照《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基本补贴标准为2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住房工龄补贴标准为4.4元。住房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政府适时公布。

职工住房补贴总额=(基本补贴标准+工龄补贴标准×职工1994年前的工龄)×住房补贴面积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月补贴。住房月补贴额=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7%

三、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997]1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1998]35号)规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县处级以下干部、职工及1986年职改后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二)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副高级及1986年职改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90平方米;

(三)地市级及相当的干部、正高级及1986年职改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110平方米。

四、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来源首先立足于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租金的划转。不足部分,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经财政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根据市房改办、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调查、住房补贴测算及发放意见》(马房改[2000]15号)确定的年度补贴资金额,由市财政每年汇入市房地产局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中,用来弥补市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不足部分。

五、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职工住房补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房改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六、根据住房补贴资金计划安排,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总量控制、计划排序的办法: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步骤,原则上采取先无房职工、后未达标职工,并根据职工工龄长短分期分批解决。2000年优先解决工龄满25年以上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单位自有住房资金充足的,可提前解决工龄不满25年的无房职工或满25年以上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补贴按照应领取的补贴额逐月缴存至个人住房补贴帐户。

七、市房地产局、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做好单位年度住房资金预算、核定、划转、管理工作。

八、职工住房补贴审核发放的基本程序:

(一)登记汇总,造册备案。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职工所在单位将职工填写的住房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市房地产局登记造册和市房改办备案。市房地产局应负责建立各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将各单位职工填写《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整理归档,录入微机,作为审核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编制计划,确定对象。市房地产局、市财政局、市房改办根据各单位职工补贴需求情况及当年财政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共同编制当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计划,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并于年初下达各单位;

(三)申报资金,共同核定。各单位根据下达的职工住房补贴计划,确定本年度本单位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和所需财政核拨的资金,报市房地产局、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共同核定;

(四)填表审批,汇缴到户。符合当年补贴的职工,应填写《马鞍山市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审批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计算该职工应领取的补贴额,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将有关审批资料反馈至市房地产局和职工所在单位。属单位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单位直接汇缴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属市财政核拨补贴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汇缴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

九、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支取、转移、变更等具体操作程序按照《马鞍山市职工住房补贴管理操作规程》办理。

十、本规定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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