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实缴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股东与受让人应承担连带出资义务。但如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则由该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先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向原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怎么去承担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已到期的出资义务下,股东及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无异。而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仅善意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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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谁有实缴义务?安徽在线咨询 2023-05-08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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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出资义务谁来承担北京在线咨询 2023-10-01出资义务承担者按以下的情况处理: 一、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二、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 (1)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2)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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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后,股东的实缴义务为谁的权利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09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在到期出资义务下,股东和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度无异。 但如果出资期限未到期且未缴纳出资,股权受让人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无论是否知情;只有善意才能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