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我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除了必须符合《广告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外,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吕秤许可证》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瞳出具有、有检验合格的证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广告管理法、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文件;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三,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四,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使用诸如最新创造、最产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经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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