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男坠楼去世,学校是否负责
如果学校尽到监管义务,则不承担相应责任;若学校未尽到相应义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比例的法律责任。
一般我们所称的理工男是属于大学生或者研究生的范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预知危险的能力,所以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理工男是自己故意坠楼,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十二条规定,学生自杀坠楼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前提是学校已经尽到了监管等责任,行为并无不当。
第二种情况则是学生不小心坠楼,原因是学校的建筑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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