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财产的实施办法(试行)》在该省各级法院开始施行。据悉,该《办法》对拍卖前的审查、拍卖机构的选定、拍卖公告、拍卖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严格了拍卖前的审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需进行拍卖的,移交拍卖前,应当对被拍卖财产的情况进行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笔录。移交拍卖后,拍卖方认为拍卖财产的现状不明需查阅案卷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提供相关案卷。
对当事人协商选定的拍卖机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报执行局长批准,并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5日内书面答复。对当事人选定的拍卖机构不具备拍卖资质条件的,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5日内重选。法院办理委托拍卖前,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撤回协商选定结果,应当允许,但当事人不得再重选。对随机选定拍卖机构的,法院应制作笔录,由负责委托拍卖的人员及参与的拍卖机构、当事人、监督人签名。
该办法还对监督机制进行了完善,对拍卖机构非法串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协商选定拍卖资格的,执行法院不予确认选定结果。执行法院随机选定拍卖机构、举行拍卖会,应与纪检监察人员对拍卖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和无益拍卖,禁止法院、执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竞买活动。
一、拍卖人的资格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拍卖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拍卖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
3、有权要求竞买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竞买资格。
4、有权指定拍卖师。
5、依法主持拍卖活动,不受他人干涉。
(二)拍卖人的义务
1、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有保管义务。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5、拍卖成交后,应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6、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8、不得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移交拍卖后,拍卖方认为拍卖财产的现状不明需查阅案卷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提供相关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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