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一般情况下不会被羁押,因为不是属于犯罪嫌疑人,不能够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犯罪嫌疑人员在以下的情况之下,有可能会被羁押:
1、犯罪后想要自杀、逃跑,或者正在逃跑的情况;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一般会羁押两个多月,警方一般会拘留14天,最长为37天;还要加上检察院对已经逮捕的疑犯进行侦查所需要的时间不会超过两个月。
一、一般情况下刑事羁押审查是什么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其实是审查逮捕工作的延伸,在适用逮捕措施时,既要捕前审查,也要捕后审查。
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启动
启动可以分为依职权启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启动。自行启动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审查建议权。无权利则无救济,司法实践中,当被羁押人认为羁押理由已经不存在时,可以自行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如果办案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被羁押人可以要求办案机关说明拒绝取保候审的理由,对该理由不服,可以向监所检察提出司法救济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依职权启动就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2、检察阶段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第一,突出侦监部门的审批作用。要求侦查机关移送卷宗及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且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采取书面审查加讯问听取方式。审查侦辩双方提交的羁押有无必要性的书面意见和证据,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加强讯问,听取其辩解和意见必要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律师的意见,并参考监所检察对其在监内表现情况的反馈,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侦查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重点审查延长羁押期限的必要性。建立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及延长羁押期限决定的司法救济权利,比照侦查机关建立犯罪嫌疑人复议复核程序。
第二,强化监所部门的监控功能。监所检察负责监督看守所监管秩序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而被羁押人员的最大权利就是不被羁押权。监所部门在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面主要发挥作用:
(1)对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羁押合法性进行审查;
(2)监督建立羁押必要性特别档案,对有和解意向但未能在批捕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跟踪关注。
(3)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表现进行评定,及时对侦监、公诉部门的征询函进行反馈。
(4)监督羁押措施的执行,针对不同的情况,直接向公安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到期预警”“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等。
(5)对变更强制措施案件进行跟踪监督。
(6)保障被羁押人在押期间的合法权利。如此,监所部门的角色从单纯的看护型监督转变为全方位的审查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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