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犯罪是否可以保外就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3 18:31:25 434 人看过

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可以保外就医。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一、收监执行要什么条件

一、收监执行条件如下:

1、必须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的罪犯。

2、判决的刑罚必须是实刑而非缓刑。

3、管制、缓刑(除死缓外)、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不属于收监的范畴。

4、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法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收监;

5、暂予监外执行时违反规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决定。

二、撤销缓刑,执行收监的情形

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这里的新罪,是相对于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既包括同种之罪也包括异种之罪。只要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2、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说明犯罪分子隐瞒了部分罪行,没有认罪伏法和真诚悔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漏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3、缓刑期间严重违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三、暂予监外执行被收监执行的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2、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3、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于监外执行的。

4、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

四、关于收监执行的答疑

1、收监执行刑罚需要解除取保侯审

不需要解除取保候审,有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起诉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移交给监狱,罪犯由公安机关移交即可。当事人可以持判决书到银行要求退回保证金。

2、判缓刑后又被收监执行的,之前服的刑期还算在内吗

判处缓刑之前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监外执行是何意思

监外执行一般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

三、缓刑执行和监外执行的区别

监外执行与缓刑都是在非监狱、拘留所等场所执行刑罚的措施,但不可混为一谈。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妇女怀孕或者需要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缓刑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总结起来有四点不同: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之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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