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的变化
新公司法第216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之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显著变化就是把原来散见于各条的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统一规定。究其原因是为了精练条文,相同的部分不再重复,由本条统一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不影响和抵免应负的刑事责任。
《公司法》在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中主要规定了行政、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公司的法律责任只有这两种。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应以民事责任为主,但相关民事责任在前面条文中已有表现,没有规定的适用是民事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一般规定。本章的任务只是将《公司法》与相关行政、刑事立法衔接。[1]
根据该条规定,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来该章中一些条文最后一句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对违反公司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追诉。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法的学者仍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包括在公司犯罪可适用的罪名之内。[2]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公司法修改后行为人仍然可能构成上述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即使很少发生,也不能认为上述罪名就不存在。
二、关于注册资本缴纳方式的修改不意味行为人不能构成虚报注册罪
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该规定我们可以读出,虽然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降低,但行为人仍应做到:1.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2.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如果不能做到以上三点,就是违法。至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要分析其是否符合“追诉标准”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公司法修改后,上述三种行为实际上使虚报注册资本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行为增加了,如果上述三种行为中属于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都有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行为应当构成犯罪:
1、行为人首次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欺骗了公司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同时,实缴注册资本已达到了新公司法三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行为人首次出资额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没有达到新公司法规定的三万元,符合追诉标准第一条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也应当构成犯罪。
新修改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是该行为不仅妨害了公司登记的管理秩序,侵害了公司设立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还侵犯了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是国家对公司这种主要经济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也是市场经济中与公司进行经济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也是市场经济中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的第三人借以评判公司资信的主要标准。为维护交易安全,我国仍实行资本确实原则,但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此外,公司法修改后,关于注册资本我国并没有采纳修改之前学者们热议的授权资本制,实际上仍然是法定资本制,只是在缴纳方式上由一次性缴纳改为分期缴纳。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必须一次性缴齐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采取这一制度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3]我国立法者选择了法定资本制,说明了立法者认为注册资本对于公司仍然是有作用的,不能像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注册资本完全不限制。笔者认为,法定资本制的存在是虚报注册资本罪仍然可以成立的一个重要理由。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根据新公司法,其行为本身仍然可以适用行政处罚,如果该行为达到了“追诉标准”,自然应当作为犯罪追诉。
三、公司法修改前实施的虚报注册资本能否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
根据刑法规定,刑法在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缴纳数额,对于行为人来说属于轻法,因此应当适用新公司法来判断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罪。
通过这三个大方面的介绍,大家对“新公司法虚假出资”有了一定了解。不管如何,新公司法的颁布能够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其中的修改还包括着很多方面,影响范围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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