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附则第四十八条释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43:13 180 人看过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施行的时间。我国法律关于法律生效时间的规定,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在法中规定“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具体的生效时间。二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因此,法律的生效时间要以国家主席公布该法律的日期为准。三是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要以另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为基础,如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本条规定采取的是第一种形式,明确规定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即从1998年5月1日起价格法发生法律效力。本法公布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价格活动不适用本法的规定,即本法不具有溯及力。

价格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当日由国家主席令92号公布。本条规定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期间还有四个月的时间。之所以规定一段时间,一是便于做好价格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比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以前制定的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办法等,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与价格法相抵触的,都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同时,根据价格法规定的原则和措施,需要制定一些相配套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以便于实际操作。二是便于做好价格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价格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价格法不仅对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明确经营者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导地位,而且还对政府的定价行为作了系统的规范,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作了适度规定,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对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及广大群众对价格活动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可以说,价格法涉及方方面面,各个领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大家了解价格法,遵守价格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7: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企业破产相关文章
  • 《价格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释义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不遵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关于暂停相关营业和登记保存规定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这样规定,便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查清违法事实。如果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则妨碍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先行登记保存的决定,是为了保全证据,以利于取证和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事人或
    2023-04-24
    206人看过
  • 《价格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释义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释义】本条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价格工作中的违法责任所作的规定。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应当依法受到处分。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超越法定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分。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同时,本法在有关条文中,又对定价权限的划分从以下六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
    2023-04-24
    77人看过
  • 《价格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释义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的正常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实践证明,明码标价既有利于经营者出售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既有利于厂家商家的协作,也有利于接受群众的监督,还有利于防止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这项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的规定是市场经济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
    2023-04-24
    220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六条释义
    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口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一、价格法单独列一条,规定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本法第二章的标题是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包含以下内容:进出口商品的定价权;定价原则;定价基本依据;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规范要求;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禁止经营者进行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二、本条规定是专门针对销售进口商品和收购出口商品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是指从国外或境外组织货源,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强调的是商品来源于国外境外,在中国市场销售。经营者收购出口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收购商品,销往境外。与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有关的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第二章的规定,以利于维护国内市场秩序。本条专指的销售进口商品或收购出口商品的经营
    2023-04-24
    119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三条释义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的规定。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要求经营者明码标价,但对其实施的一定范围则应由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所谓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公开标明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它是对经营者价格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义务,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这一制度既
    2023-04-24
    217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一条释义
    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权利的规定。价格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完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是我国近二十年价格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那么,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都享有哪些权利呢?按照本条的规定,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权利。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核心又是价格,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
    2023-04-24
    114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更多>

    #企业破产
    相关咨询
    •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十八条附则内容含义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2
      除收费公路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施许可。所得款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运行,设置单位负责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 汽车运价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如何?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08
      客运区域运价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差异,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客运区域运价一般不得高于旅客基本运价的20%。跨越几个运价区的票价,可按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
    • 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四条附则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 汽车运价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是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9
      货车捎客运价货物运输中,因运送某种货物托运人需要多人押运或要求多人随货同行(在驾驶室乘坐),除一人免费乘坐外,其余人员应按旅客基本运价计收。客货两用车,载货部分部货物运价计算,载客部分,按旅客基本运价计费。
    • 浙江省价格条例第十四条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6
      机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以及地理位置特殊的海岛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规范相对封闭区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有关价格信息向社会发布。前款规定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确定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