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2、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人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辨原则,保险人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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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记载保险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当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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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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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香港在线咨询 2023-07-20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有通知义务。 但是,并非被保险人未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公司)就必然对发生的事故免除保险责任。 只有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才相应免除。 换言之,如果发生的事故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无关的,即便被保险人未尽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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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后果云南在线咨询 2023-12-22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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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危险度增加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3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运输普通物资的车辆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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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赔偿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7《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是否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