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参保人员就医后,可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或住院治疗,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
第十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持个人填写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单位证明、转外医院的接收证明、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本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其就医后取药仅限在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十三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住院治疗的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应到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需出示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就医凭证”不得转借。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492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7人看过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
74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的通知
373人看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456人看过
-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13人看过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更多>
-
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0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中医医院:为落实《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促进中医事业发展,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确定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时,除可在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外,也可在定点中医医院中选择。二、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以中医针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待遇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投保的,参保后六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得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六个月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其中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续保的,在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以及未超过三个月又
-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什么规定缴交基本医疗保险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4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1.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2.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
-
北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医保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3如果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具体是指“一老”、“一小”和无业人员,依据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4]78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
市人员能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01、深圳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4、在深圳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深圳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