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原承包方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和土地农用用途的前提下,转移其依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包括转让、转包、出租、入股等。
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或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经机构主管本乡、镇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农业承包合同规定的最高年限扣除原承包方已经经营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有利于向种田能手和专业大户集中,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利于提高农用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第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该合同到土地所在地乡、镇农经机构登记、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跨乡、镇范围的,报县级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用途、质量;
(三)流转土地的期限、流转费和付款方式;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同发包方确立并履行有关承包的权利、义务,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对该土地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原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转移给他人或组织的行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可以向接包方收取适当的转包费用,农业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继续由原承包方履行。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原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折成股份与他人或组织共同经营并按股份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串换。
第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是指原承包方将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或连同地上附着物出租给他人或单位使用,收取一定租金并保留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农业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继续由原承包方履行。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期限内的经营权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的行为。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拍卖。是指对荒山、荒地、荒水、荒涂等,由所有权单位集中成片招标发包,或将使用权长期拍卖,使用期限延长到50-70年。
购买“四荒”经营权者,应在两年内按所有权单位的统一规划进行开发,不按时限和规划开发的,所有权单位有权收回重新拍卖。接标或购买者,在开发“四荒”资源中,应注意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和污染。
拍卖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由拍卖方向所有权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耕地抛荒达两年以上的,发包方应收回重新发包,重新发包可以实行公开招标、大户承包,也可以由发包方或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体开发。
第二十条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再流转,也可以继承。
第二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应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按照《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集体收回抛荒地的招标费和“四荒”资源的拍卖收入,应纳入村组集体经济公积金,实行“村有乡管”,用于农业基本建设。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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