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是指在某个行业或领域中,只有一个行为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消费者福利降低、市场竞争受限,甚至可能导致垄断者滥用职权、排除竞争等不良后果。
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市场份额垄断:某个行为主体在某个行业或领域中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使得其他竞争者难以进入该市场或无法与垄断者竞争。
2. 价格垄断:垄断者在某个行业或领域中控制价格,使得消费者难以享受到合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
3. 产品或服务质量垄断:垄断者提供高品质、高附加值的产品或服务,使得消费者对其他竞争者形成路径依赖,难以更换产品或服务供应商。
4. 排除竞争:垄断者通过排他性销售、独家代理等方式,排除其他竞争者进入某个市场或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
5. 滥用职权:垄断者利用其垄断地位,滥用职权,排除、限制或阻碍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些表现形式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相互结合。如果一个单位被指控构成完全垄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市场份额、价格行为、产品或服务质量、排除竞争等方面具有垄断地位。否则,其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完全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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