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在使用时都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3 11:51:17 358 人看过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签订格式合同的面临哪些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格式合同有可能会面临下列风险:

1、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2、免责条款风险。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5、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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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8日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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