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计价的方法类别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以前,通称为材料。企业的材料是物资生产过程的劳动对象,在生产过程中有的被人们用来加工,构成产品客体,有的被劳动资料所消耗,有的有助于产品的形成。材料与作为劳动资料的固定资产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材料经过一个生产周期,就要全部消耗掉,或者改变其原有的实物形态,或者作为生产产品的条件被消耗掉,同时,它的价值也随着实物的消耗,一次全部地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构成产品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产品销售以后,它的价值也是一次全部地得到补偿。
在企业中,材料资金是企业流动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费用在产品成本中占有很大比例,而且材料种类繁多,变动频繁。因此,材料核算在会计核算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它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价格围绕价值作上下波动。企业购进材料也是分期分批的,材料价格的变动,势必影响到产品成本的变化,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最终对企业纳税情况产生效果。
在任何一个会计期间,多次购入的商品(或材料)总会具有不同的价格;企业制造的不同批别或在不同期间制定的产品,也总会有不同的制造成本。这些商品陆续出售(或材料陆续被领用)时,应该按什么价格计价?如果对购入或制成入库的商品能确定哪一些已经出售,哪一些还包括在存货之中。也就是说,如果能辨认实际的货物流动的话,那就能按它们购入时的不同价格或入库时的不同制造成本分别计价。在这种情况下,成本将建立在实际的货物流动基础上。但除少数情况外,这往往是难以办到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把存货的流动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这种假设往往是与实际的货物流动很不一致的。
在会计惯例中有几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除在少数情况下可以采用具体辨认法外,通常的存货计价方法则有: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
1.具体辨认法。
只有那些具有可识别的特征而且数量不多,单位价格又相当高的商品,如汽车和重型设备、珠宝和其他贵重饰物等,在存货计价中采用具体辨认法才是适合的。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是以数量为权数计算每种材料的实际平均单位,作为日常发料凭证的计价依据。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在月末计算一次平均单价,即以月初库存材料数量与本月收入材料数量之和,求得的材料平均单位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材料平均单价=(月初结存材料实际成本+本月收入材料实际成本)/(月初结存材料数量+本月收入材料数量)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平均单价×发出材料数量
3.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每收进一次材料就计算一次平均单位价格,作为日常发料统计的计价依据。计算公式为:
材料平均单位=(以前结余材料的实际成本+本期收入材料的实际成本)/(以前结余材料的数量+本批收入材料的数量)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平均单价×发出材料数量
4.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购进的材料先发出为假定前提,每次发出材料的实际单价,要按库存材料中最先购买的那批材料的实际单价计价。采用这种方法要求分清所购每批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出材料时,除逐笔登记发出数量外,还要登记金额,并结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
5.后进先出法。
应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将得出与先进先出计价法相反的结果。
月末存货将按较早的购价计价,而发售商品的成本则是按最近的购价计算的。
(二)不同计价方法的税收影响
不同的计价方法在不同的税制条件下,会对企业纳税造成不同影响。
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移动平均法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先进先出法次之,后进先出法最次。但这仅是从税收这个因素考察。若从企业整个经济效益考虑,则未必采用该法。
移动平均法有这样一个特点,即在原材料价格差别较大时,移动平均法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使材料费用的单位价格平均,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利润变化较小,使运用税率不致过高,从而应纳税额相应较低。
从理论上说,赞成采用后进先出法的论据是:它较好地使接近当前的成本与当前的收入相配比。因为反映在销货成本中的是最近购入(或制成)的商品,然而,这就会按较早的购价(或制造成本)来对期末存货计价,这样,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数额,如按当前的成本价格来说,往往就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了。相反,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将按接近于当前的成本价格的数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但却以较早的成本与当前的收入相配比,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这会形成虚夸的利润,后进先出存货计价法之所以在西方流行就是这个原因。
(三)有关存货计价的法律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上述这些规定,为我们合理选择计价方法以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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