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应如何适用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8:24:06 399 人看过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企业较为常见的一种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形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解释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分期收回(通常情况下超过3年)。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一方面企业应当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另一方面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如果与直线法摊销结果差异不大,也可采用直线法)计算确定的金额摊销,冲减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会计上依从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上则更多考虑税收实现的可能性。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会计准则要求只要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应在商品发出日作销售处理,核算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纳税申报销售收入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分期应收款日。二是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不同。会计准则确认的金额为商品销售时的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为会计确认收入当期商品的市场价。合同约定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分期冲减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纳税申报本期确认收入的金额为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金额,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为各期应收款金额之和。举例分析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处理。

2008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为10000万元,自2008年度起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款。该设备成本7500万元,2008年的市场价8000万元,A公司在2008年1月商品发出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增值税额1700万元。(A企业采用“内插法”计算出折现率为7.93%,计算过程略)详见文尾。

一、根据上表的计算结果,A企业各期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日的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10000

银行存款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未实现融资收益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500

贷:库存商品7500。

2.2008年12月31日(第一年末)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2000

贷:长期应收款2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34

贷:财务费用634。

2009年12月31日(第二年末)到第五年末,每年的会计处理相同,数据依次为:526,410,283,147。

二、A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处理

1.200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1)2008年1月1日账务的纳税申报处理:填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填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主营业务成本7500万元。该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及第2行“营业成本”。

合同约定2008年~2012年每年12月31日收取2000万元(10000万元的1/5),2008年~2012年的汇算清缴申报中应每年确认收入2000万元,因此2008年度申报时,需要对已在财务上确认的8000万元收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整。

此项收入调整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80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2000、第3列“调增金额”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6000万元。该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2)2008年12月31日账务的纳税申报处理:

财务处理在“未实现融资收益”中冲减的当期“财务费用”应填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2行“财务费用”-634万元,该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第6行“财务费用”并用负数调增了利润。

由于此项费用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6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第4列“调减金额”634万元,该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2.2009年~2012年汇算清缴申报

(1)由于企业财务已将销售收入8000万元全额计入2008年度,因此2009年~201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直接调增收入2000万元。

2009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0、第2列“税收金额”20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200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0。该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2010年~2012年纳税申报中同类事项作相同处理。

(2)2009年度申报时,财务处理在“未实现融资收益”中冲减的当期“财务费用”应填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2行“财务费用”-526万元,该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第6行“财务费用”并用负数调增了利润。

由于此项费用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6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第4列“调减金额”526万元,该数据自动带入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2010年~2012年纳税申报中同类事项作相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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